市場環境下
  打破鹽業專營應更加強調監督
  近日,在中國鹽業協會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上,中國鹽業協會披露,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已在國家發改委主任辦公會議通過,併在各部委完成意見征求。鹽業改革方案分六個部分共20項內容,方案核心為廢止鹽業專營,具體內容為從2016年起,廢止鹽業專營有關規定,允許現有食鹽生產定點經營企業退出市場,允許食鹽流通企業跨區經營,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放開食鹽批發、流通經營。2017年起鹽業全面按照新的方案實行。(相關新聞見今日本報A03版)
  鹽業專營制度的一個重要作用,即在於通過行政力量,普及碘鹽。現在,發改委給出鹽業改革的時間表,表示在2016年廢止鹽業專營,說明普及碘鹽的歷史任務事實上已經完成。那麼,回顧歷史,值此確立打破鹽業專營之時,中國市場環境距離1994年時提出通過鹽業專營“普及碘鹽”時究竟發生了什麼樣的變化,這種變化與本次鹽業改革有何關聯,無疑值得深入思考。
  1994年的環境是市場經濟正在確立,而現在市場經濟已經歷了充分發展。因而這次打破鹽業專營,鹽企事實上沒有多少迴旋的空間。畢竟,外部經濟體系早已先於鹽業體系發生重大變革,鹽企管理者要面臨的是一個已經成熟起來的市場。那麼,問題來了,在更加繁榮的經濟形勢,更多可能的經濟利益面前,這些習慣於計劃體系經營模式的精英們能否領導鹽企迎接好這樣的挑戰?一方面積極應對鹽業市場主體的增多,推動自身的繁榮,另一方面,守住底線,不利用先行掌握資源的優勢,牟取不正當利益。所有這些,都是指向鹽企改革的細節之問,亦關乎新體系下,針對食鹽企業的監管當如何進行。
  從推動鹽企發展而言,這樣的憂患意識絕非杞人憂天。確保鹽的安全,保證質量不是一件小事。從過去改革的經驗,我們可以得知,當一項資源系統驟然面臨市場化,而相關監督體系未能很好地約束好原有的管理者,基於體系慣性的資源優勢與經營者的權力相結合,是有可能衍生嚴重的次生危機。以鹽業經營而言,這樣的危機無疑直接指向食鹽的質量。
  有專家表示,“鹽業改革的關鍵就是放開專賣專營權,破除鹽業許可行政化管理”,這樣的方向無疑正確,但在下放專賣專營權之時,針對監督主體的權力規範也應同時提上議程。歷史上,因鹽業經營引發的經濟腐敗案件,不在少數。因而,相關方面在考慮下放鹽業許可審批權之時,必須未雨綢繆,對潛在的風險確立剛性制度約束。相關紀檢機構,也應加強這方面的監督管理,與食鹽質量的監督體系相配合,形成監督合力,從而最大限度保證鹽業市場健康運轉,保證市場環境下打破鹽業專營後的正常競爭秩序。
  □晚報評論員 楊興東
  (原標題:市場環境下打破鹽業專營應更加強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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